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金融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0********,户籍在福建省莆田县**镇**村**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8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5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假冒“REFA”品牌的美容仪的产品,仍通过其所经营的淘宝网店“OUTLETSTORE”对外销售。经统计,被告人陈某某共销售假冒“REFA”品牌的美容仪的产品,销售金额共计152837.35元。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住所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查扣其待销售“REFA”美容仪不同型号共7个,真品市场参考价共计人民币13020元。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株式会社MTG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由凯拓公司代为接受),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5月5日,其从淘宝网上的“OUTLETSTORE”商铺内购买了一款“REFA”美容仪,标价人民币1180元,后发现是假货。
2.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株式会社MTG授权委托书、凯拓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鉴定报告及价格证明证实,从被告人陈某某住所地查获“REFA”美容仪不同型号共7个,真品市场参考价达人民币13020元,从证人许某某处调取“REFA”美容仪1个,均系假冒“REFA”商标的产品。
3.商标注册证明及营业执照证实,株式会社MTG“REFA”商标的注册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阿里旺旺交易记录、微信转款记录及办案说明证实,2017年7月18日至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销售假冒“REFA”商标的美容仪,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2837.35元。
5.案发经过表格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情况。
6.转账凭证、谅解书及民事和解协议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株式会社MTG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部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佳颖
检察官助理:杨晓梦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32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_《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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