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三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橘郡万绿园F8-103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9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分别于2020年3月3日、5月18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第6252214号、第9489533号、第9489493号“美菱Meiling及图”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热水器、煤气热水器、煤气灶等,商标注册人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第16440320 号“MELNG美菱”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范围包括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商标注册人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变更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曾授权广东长虹日电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美菱”牌系列厨卫电器(吸油烟机、燃气灶具、消毒柜)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制造、销售、售后服务等事宜,授权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自2018年3月2日至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从非正规渠道进购标有“美菱Meiling及图”、“MELNG美菱”注册商标的燃气灶、热水器、吸油烟机进行销售,共计594台,销售金额399080元。2018年8月24日,公安机关在陈某某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程士范路亚特家具公司仓库内查获标有“美菱Meiling及图”、“MELNG美菱”注册商标的燃气灶、热水器、吸油烟机共303台,按其已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164105元。
经商标权利人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扣押的标有“美菱Meiling及图”、“MELNG美菱”注的燃气灶、热水器、吸油烟机进行鉴别,均系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8年8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商标注册证等书证;2.证人王优雅、刘莉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笔录及照片;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399080元,数额巨大,被查扣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16410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海平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侦查卷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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