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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81980********,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苏州市姑苏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0日经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姑苏区观前街小商品市场等处多次向薛某某出售假冒香奈儿、爱马仕等注册商标的鞋、包,累计销售金额人民币11万余元。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在辩护人李洪波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LV包2个、丝巾一条、围巾一条、香奈儿包5个、鞋3双、爱马仕包2个(照片);

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商标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鉴定报告、授权委托书等;

3.证人薛某某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雨晴

检察官助理:边惠淀

2020年3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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