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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拱检二部刑诉〔2020〕53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烟酒贸易商行老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现住杭州市拱墅区**花苑**幢**号商铺。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供述和辩解,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共同经营位于本市拱墅区**花苑**幢**、**号的**烟酒贸易商行(工商注册:杭州市拱墅区**百货商行)。2018年起,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利益,明知他人销售的卷烟、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仍以低价向张某甲、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进行采购,并在店内以同类真品的市场价格向顾客公开销售

2019年12月17日,民警在本市拱墅区**烟酒贸易商行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同时民警从店内扣押到尚未销售的利群、中华、南京、白沙等品牌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香烟495.6条,合计价值人民币194994.474元;尚未销售的茅台、五粮液、洋河、剑南春等品牌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194瓶,合计价值人民币2067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案件移送函、移送财物清单、注册商标证复印件、调取证据清单、鉴定聘请书、委托检验样品清单、涉案烟草专卖品清单烟草零售许可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同案犯张某甲以及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别检验报告、涉案卷烟、雪茄烟价格证明表、产品鉴定报告、产品辨认(鉴定)表;

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

6支付宝及微信转账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出售,未销售货值金额达40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妍岚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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