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以80元/条价格在网上购得假冒的云烟、玉溪、中华、利群牌香烟并加价售出。2020年9月10日,民警联合青羊区烟草局在本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号挡获陈某某,并现场查获假冒的玉溪(846条)、云烟(1086条)、中华(13条)、利群(100条)品牌香烟共计2047余条。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查获香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成都市青羊区烟草专卖局认定,查获的假烟统一零售价格分别为:玉溪(软)230元/条,云烟(软珍品)230元/条,利群(新版)140元/条,中华(软)700元/条,以上被查获的尚未售出假烟价值共计467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附提票壹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证据材料壹份,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涉案财物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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