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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72********,汉族,中专文化,麻城市****大药房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麻城市****。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5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4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12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一次。本案被告人陈某甲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电话联系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刘某某购买一次性医用口罩,通过微信向其支付订金3万余元,并陈某甲事先与刘某某约定,每只口罩购进价格0.45元、0.55元不等,陈某甲再以每只口罩0.65元、0.7元价格向其他购货人加价提成。2020年1月23日深夜,陈某甲带陈某乙、张某某(另案处理)、虞某某前往太和县刘某某指定的地点,张某某从刘某某处为麻城市**大药房购得一次性医用口罩15万只(每只口罩0.7元),销售金额105000元;陈某乙从刘某某处购买一次性医用口罩2万只(每只口罩0.65元),销售金额13000元;虞某某从刘某某处购买一次性医用口罩2万只(每只口罩0.65元),销售金额13000元。陈某甲提成获利18700元。同时,被告人陈某甲从刘某某、“彪哥”处购买口罩3万只,已向消费者以每只单价1元买出口罩13900只,销售金额13900元,从中获利6255元。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从叶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一次性医用口罩2万只,通过药店向群众销售,销售金额10000元,从中获利1500元。

经鉴定,涉案口罩被检样品所检项目中4.5细菌过滤效率项不符合YY/T0969-2013标准要求。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近亲属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违法所得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单等物证;2.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陈某乙、虞某某等的证言;4.同案人刘某某、尹某某、叶某某的供述;5.湖北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7.电子证据;8.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江帆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麻城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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