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二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镇**村。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他人意图销售假烟的情况下,仍为他人提供运输,将假烟从福建省厦门市“嶑屿物流”运到厦门市“佳奇物流”。当日,佳奇物流按照陈某某等人的委托,安排车辆将该批假烟发往苏州,途经平阳县萧江高速口时,被平阳县烟草专卖局查获。平阳县烟草专卖局从车内查获南京(红)、云烟(紫)卷烟共计9850条。经检验,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货值人民币1179000元。
2019年8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他人意图销售假烟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租赁过来的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社区**号一楼仓库借给他人存储假烟。2019年10月30日,平阳县公安局联合福建省厦门市烟草专卖局在该仓库查获利群(新版)、玉溪(软)、云烟(紫)等11个品种卷烟共计3017条。经检验,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货值人民币43249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在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社区**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卷烟;
2.书证:检验报告、价格证明、户籍信息、案件移送函、移送财物清单;
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甲、曾某乙、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仍为他人提供运输、仓储等帮助,货值金额人民币161149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鹤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录像机1台。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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