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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20723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53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1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从谢某某、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处购买了25.8635万元伪劣IROBAIN(**时代控股有限公司(监制))牌的吸油烟机和燃气灶,后在连云港市境内加价进行销售。其中销售给周某某、魏某某等人达10.7405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魏某某、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JZ200208TJ0418号检验报告、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No.(2020)SJZDQ-WT0146号检验检测报告;

5.搜查、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销售产品过程中,以次充好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二十余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建民

检察官助理:吴军营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3151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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