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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14日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为非法牟利,在其经营的位于惠州市**区**镇**村的**烟茶酒商店向一男子(另案处理)购买假烟一批准备用于销售后,于2020年7月6日1时许,在上述**村一荒地进行货物交接,并将所购假烟放置在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粤S*****的货车内。至案发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将上述货车内的其中41条假烟拿至其经营的商店内待售,后于同年7月13日,驾驶车牌号为粤B*****的小汽车将上述货车内的其中11箱假烟运至其经营的商店旁,后又驾驶车牌号为粤N*****的小汽车准备将上述货车内的其中1箱假烟运走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公安机关在现场缴获涉案卷烟共计31.66万支,经鉴定,上述被缴获的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共计159884.0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指认,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到案经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销售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货值金额已达十五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伟亮

                                               检察官助理 薛思瑜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被羁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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