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工作,非党员,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8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9日被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7时20分左右,刘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在河南省平舆县王庄二巷发生打架。在民警调查期间,刘某某反映被告人陈某某在与李某某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2019年2月份起以“左某某”的身份和其交往并于2019年7月份在河南省平舆县**镇**村**与其按照农村风俗摆酒宴请亲朋好友结婚,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重婚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无犯罪前科证明、结婚礼单、等;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袁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与他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不同名字与被害人刘某某举办结婚宴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宏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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