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8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管理人员,重庆市沙坪坝区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街**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余某甲近亲属余某乙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2日决定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同年7月31日将该案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3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与周某某(另案处理)共同从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接拆除重庆市北碚区**村**号住宅楼及附属金工车间的工程后,雇佣被害人余某甲等人进场安装外架及拉设防护网。8月11日下午,陈某某违反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明知有安全隐患,仍指挥挖掘机驾驶员江某某对金工车间进行拆除,致使拆除过程中该项目发生了垮塌,正在金工车间楼上作业的余某甲、余某丙摔在垮塌的建渣中,造成余某甲经治疗无效死亡,余某丙受伤、**村**号的房屋连带毁坏的重大事故。
2019年3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信息、病历资料及急救病历等书证;
2.被害人余某丙的陈述;
3.证人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拆除现场的施工指挥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黎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沙坪坝区**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43页。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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