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6点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泗阳县**镇**工地驾驶工地内“四不像”货车(无牌照)向西北侧倒车作业时,由于疏于观察将工人张某某压倒,导致张某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谅解书、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祁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泗阳县应急管理局、泗阳县公安局、住建局、工会联合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
5.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现场监控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臧海峰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655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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