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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129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2831982********,汉族,初中文化,钢结构彩板安装承包工作,住江阴市**街道**苑**幢**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8月1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3日告知了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江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接江阴市**机械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冷拔钢管及2000吨活塞杆新建项目(车间一、车间二)工程。2019年1月,江阴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程的钢结构项目分包给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4月,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生产基地江阴市**彩板有限公司又将上述工程中的车间一钢屋面及吊车梁安装工程单包给被告人陈某某。

2019年5月5日上午,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带班长被告人陈某某安排被害人马某某、黎某某、李某某、裴某某4名安装工在江阴市**机械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程工地一车间屋面东坡南侧安装屋面彩钢板。上午完成了第1、2跨屋面的彩钢板安装作业,安装过程中,施工人员在第1、2跨屋面下方拉设了安全网。下午,被害人马某某、黎某某等4人在第3、4跨屋面安装彩钢板时,被告人陈某某未安排施工人员在第3、4跨屋面下方拉设安全网。14时许,被害人马某某(男,1965年生,四川阆中市人)在安装彩钢板过程中,突然踩塌脚下彩钢板,从高约11.4米的屋面直接坠落至地面,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告人陈某某作为现场施工负责人,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转场施工时未及时跟进拉设安全网,未在高处作业现场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未督促施工人员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打120救治被害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害人马某某所在的常州**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已赔偿被害人马某某近亲属人民币10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及制作的人口信息、死亡证明、事故调查报告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黎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作为施工现场的直接负责人,施工作业过程中设置的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申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街道**苑**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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