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5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福清市,住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小区**幢**(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村**幢**室)。因涉嫌遗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遗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福建省漳州市都市妇产医院生产一女婴,因其系未婚生育,无经济抚养能力,且女婴生父不愿抚养,遂产生将女婴送养的想法。
徐某某、张某甲夫妇因丧失生育能力,一直以来均有抱养小孩的想法。2019年3月25日,徐某某通过他人介绍,与陈某某取得联系,并与陈某某达成收养前述女婴的意向,同时因见陈某某经济较为困难,徐某某主动提出愿意给付一定费用作为营养费。2019年3月28日,徐某某、张某甲夫妇与陈某某在武汉市见面并将女婴抱养,并给了陈某某20000元。之后,徐某某、张某甲夫妇为女婴取名张某乙。
2020年2月,张某乙经医院检查后发现存在疑似脑萎缩状况,徐某某、张某甲夫妇希望将张某乙退还给陈某某抚养,陈某某表示拒绝,并称即使抱回也会将张某乙遗弃。2020年3月6日,陈某某从福建到达重庆,在徐某某的指引下,前往动步公园、重庆会馆等多个地点查看,并最终确定重庆市两江新区“重庆房子”写字楼后面步道为遗弃地点。2020年3月7日4时30分许,徐某某、张某甲夫妇在陈某某居住的民宿楼下将张某乙交给陈某某,并开车将陈某某送到北环附近,之后陈某某打车到“重庆房子”写字楼后面步道,将张某乙遗弃在步道平台处后离开。
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出院记录、接种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张某甲、谭某某、喻某某、任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
5.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婴儿,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予以遗弃,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涵
检察官助理:李文泽
2020年4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建湖县**村**幢**室,联系方式1665931****。
2.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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