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那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陈某某,别名某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明县**镇**村**屯**号。无前科。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2020年5月24日被那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那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那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晚,被告人陈某某接到崇左市宁明县叫“阿动”即黎某某的信息说:4月19日六点左右到南宁市琅东客运站去接11名越南人送到那坡平孟某某边境口,并答应给每拉一个越南人就给150元的好处费,还说到了南宁和靖西都会有人对接。到了2020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从宁明县城驾驶桂F****3棕色宝骏牌面包车出发到南宁琅东客运站对面公路接到11名越南人,然后联系黄某甲(已判刑)到某某乙三合服务区接11名越南人,讲好运费900元。黄某甲又联系黄某乙(已判刑)到某某乙三合服务区接11名越南人。当天下午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桂F****3棕色宝骏牌面包车搭载11名越南人到某某乙三合服务区后,又将11名越南人交给黄某乙,并付了300元车费给黄某乙。后黄某乙驾驶的车牌尾号为桂L****9面包车将11名越南人运送到那坡县平孟镇弄汤村中里屯大弯弓处。当晚20时许,在那坡县平孟镇弄汤村中里屯延边公路往中越**号界碑便道处这11名越南人被那坡县公安局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用车辆、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3、黄某甲、黄某乙和11名越南籍人员的证人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那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明学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那坡县看守所;
2、原卷材料二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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