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广西博白县一老板韩某某(身份待查)联系黄某甲(另案处理)帮忙寻找越南籍人员到广西博白务工,黄某甲应允后联系被告人陈某某称其需要两部车辆运送越南籍人员前往广西博白务工,并与陈某某约定好接送时间及地点。2020年5月9日早上,陈某某同陈某乙(另案处理)各驾驶一辆面包车从博白出发,前往那坡县接送黄某甲等人。当日21时许,黄某甲同其组织的卢某某、梁某甲。黄某乙、黄某A、黄某B、王某某、黄某D、黄某E、黄某F、李某某、黄某G等11名越南籍人员在未持有任何合法有效的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从越南经中越边境499号界碑附近便道非法进入中国境内,并通过微信将其位置发****,陈某某通过导航,带着陈某乙(另案处理)来到黄某甲等人所在的位置,将黄某甲等共12人接上车后,驾车往那坡县城方向行驶。2020年5月10日4时许,车辆经过德隆边境检查站岗亭时,被中国警方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牌号为桂K****8面包车。
2.书证: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非法进入中国境内人员自述表、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黄某甲、卢某某、梁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我国国境管理法规,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作案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瑞琦
检察官助理:吕小妮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那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桂K****8五菱面包车一辆,黑色华为牌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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