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揭西市,居民身份号码4452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靖西市**镇**街**号,现住广西靖西市**镇**园**栋**单元**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欧某某(另案处理)跟越南籍“蛇头”相互串联,通过非法入境的方式将越南人运送至中国境内务工。欧某某安排严某某(另案处理)负责中越边境至南宁的接应运送工作。严某某安排吴某某(另案处理)前往靖西境内接应,被告人陈某某跟吴某某联系商量好运费、交接时间、地点等事宜。当晚23时许,17名越南人非法入境在边境等候。被告人陈某某安排黄某甲(另案处理)驾驶车牌号为桂L****8的江淮瑞风商务车前往63号码头(802号界碑)接应17名越南籍人员,并运送至崇靖高速公路南宁方向那国隧道附近。2020年4月12日凌晨零时许,吴某某、覃某某(另案处理)分别驾驶车辆将该17名越南籍人员从那国隧道附近二次接应运送往南宁。当日凌晨3时许,公安机关在南宁市**镇**路**附近查获12名越南籍人员,其余5名越南人由吴某某送到江南客运站交给“依郎”转移接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非法进入中国境内人员自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遣送出境决定书等书证;
2.物证:涉案手机;
3.证人证言:证人欧某乙、韦某某、李某某等12名越南籍人员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同案人严某某、黄某甲、吴某某、覃某某等人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涉案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合伙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零霄宇
检察官助理:黄青全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