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拉检公诉部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捕前住本市城关区**路**7栋2单元701,被告人陈某某于2012年3月6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7月3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权利与义务,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2019年6月,在四川自贡市富顺县从上家“管某某”处购买人民币10万元的毒品。同年6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将毒品藏匿于车牌为川AO**** 的白色标致汽车空气滤芯器内,从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出发,于7月3日到达本市**路**小区被侦查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扣押手机两部,从其驾驶的川AO**** 的白色标致汽车空气滤芯器内查获一个白色的塑料瓶和一个蓝色的塑料瓶包装的毒品可疑物,净重498.3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拉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查获的毒品、手机等物证;
2.被告人陈某某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及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扣押物品清单、车辆过站信息、车辆信息等书证;
3.证人刘**、郑**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拉萨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拉萨市公安局制作的称重记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运输498.35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系一般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阁
洛松曲珠
汪成玉
2019年10月1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一证通一本;
4.光盘四张。
5.手机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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