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桂DO****摩托车从梧州市龙圩区广平镇出发至藤县太平镇一村庄处,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格向一名男子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交易完毕后,被告人陈某某携带毒品驾驶上述车辆从藤县太平镇回梧州市龙圩区广平镇家中,在途径梧州市龙圩区广平镇平地村保宕组与罗林组交界公路处被公安人员抓获。经依法搜查,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陈某某身上搜出毒品疑似物两小包(分别编号1、2)。经称量,编号1的毒品疑似物净重50.44克、编号2的毒品疑似物净重49.97克。经鉴定,编号为1、2的毒品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故意运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覃翔
检察官助理:李玲
2020年5月22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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