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19〕27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镇镇**村**村**号,现住清远市清新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搭乘由何某某驾驶的号牌为粤R87****的日产小汽车从清远市清新区**路到四会市东城街道**村委会**村附近,以人民币10600元的价格向一名男子(身份不详)购买了约18克毒品海洛因,后从四会市返回清远市清新区。11时许,陈某某途经四会市**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其乘坐的粤R87****小汽车上查获三包固体疑似毒品。经鉴定与称重,在陈某某乘坐的粤R87****小汽车上查获的三包疑似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分别为15.45克、3.08克、0.53克,共19.0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辨认笔录、作案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毒品海洛因19.06克,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树蓁
2019年11月5日
附:1.全案材料贰册、光盘壹张、情况说明壹份随案移送;
2.被告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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