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自称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佤族,文盲,无业,住缅甸第二特区佤邦**区**寨。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沧源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管辖,于同年9月2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21时40分许,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勐董边境派出所执勤人员在沧源县勐董镇于芒摆村与羊冷四组岔路口处开展公开查缉时,一辆载有两名男子的白色缅甸牌照(*****)二轮摩托车驶入执勤点,该所民警当即拦下摩托车,并对该二人(鲍某某驾驶,经查未涉嫌犯罪)进行盘问,坐在后坐身着红色外套的男子(陈某某)故意往车后躲,民警立即上前进行检查,在摩托车后轮下方地上发现一砣外用黑色塑料内有3袋用蓝色自封袋封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为56.5克,民警立即将该二人控制。被告人陈某某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查函等;
2.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证照片等;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运输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维芳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沧源佤族自治县看守所。
2.查获的毒品现存于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
3.移送侦查卷2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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