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116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7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街道**小区**幢(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镇**号**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9月29日21时许,在苏州市吴某某**镇**大酒店门口处,遇到在该酒店内饮酒后来到大厅门口的被害人李某某,因被害人李某某骂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陈某某遂用拳头击打了被害人李某某一下,致使被害人李某某站立不稳仰面倒地后头部撞击地面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因外伤致重型颅脑损伤行开颅手术治疗已构成人体重伤二级。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去公安机关投案途中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事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的部分损失。

2020年12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徐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修龙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