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镇**村**街**号。2020年5月17日被传唤。 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鹿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鹿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律师史妍妍、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石家庄**有限公司鹿某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与王某某清理搅拌机时,陈某某因疏忽大意启动搅拌机按钮,致使搅拌机内的王某某死亡。**公司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6.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玲玲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鹿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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