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20日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皖K*****翻斗货车在新蔡县**乡**村民高某某经营的沙场内装完沙子后,在没有察看车辆周围环境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往后面倒车过程中将高某某撞伤致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新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尸体检验鉴定书;
5.勘验笔录:新蔡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 察 官 :陈文涛
检察官助理:王 丹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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