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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界首市人,住安徽省界首市**镇**村**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亲近属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系在建S237省道界首市王集镇李油村路段修路工人。2020年5月2日14时30分许,陈某某操作铲车在该路段施工,在倒车过程中与行经此处的被害人赵某某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赵某某受伤,三轮车受损。后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5月11日,经安徽省界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系因胸腹部及下肢受强大外力挤压作用致内脏破裂出血、股骨骨折,出现失血性休克伴有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同年5月15日,经界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5月6日,陈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赔偿38万元后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省界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操作机械过程中,未尽到相关注意义务,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赔偿损失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彭文莉

检察官助理:赵苗苗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界首市**镇**村**庄**号,联系电话13966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4页、光盘2张、补充材料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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