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台前县,住台前县***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27日到台前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并于同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台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5时许,在台前县孙口镇张塘坊村修路工地,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R***77的重型自卸货车倒车时,因未对周围进行有效观察,将被害人郑某某轧伤,后被害人郑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丁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学恒
检察官助理:崔庆亮
2020 年 12 月 10 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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