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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593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叶县**镇**村**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2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农用拖拉机在叶县仙台镇贾刘村贾某某家庄稼地内作业时,因操作不当,将被害人杨某某撞倒并卷入耙机内,致被害人杨某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符合较大钝性外力致创伤性休克死亡。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民事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 勘验笔录;

4、​ 鉴定意见;

5、​ 谅解书等书证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拖拉机且违规操作,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蕾

检察官助理:阴云开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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