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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叉车操作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房。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2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侯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受雇洪某某在闽侯县荆溪镇铁岭至关东二号桥桥头路边驾驶叉车为前来购买砖块的车辆装载砖块。2020年11月4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叉车为被害人黄某乙驾驶的拖拉机装载砖块,因拖拉机后车厢比较小,叉车抬臂不够长,无法将第一方砖装在拖拉机后车厢的前部,必须使用叉车将第二方的砖顶着第一方的砖往车厢前段空隙推送。被告人陈某某与现场工作人员邹某某要求黄某乙踩住拖拉机刹车防止继续装载第二方砖时溜车。被告人陈某某用叉车装载第二方砖块往拖拉机后车厢上装并往前推送时,未注意观察拖拉机车厢,不慎将头伸进后拖拉机车厢前部与第一方砖空隙中的黄某乙挤压致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在原地等候,后到派出所如实供述案发经过。2020年11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及雇主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共人民币计61万元,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叉车驾驶证照片、闽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洪某某、杨某某、黄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

5.其他证明材料:抓、破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叉车作业疏忽大意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得知他人报警,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世生

检察官助理:高小燕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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