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2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枣庄市市中区**镇**村**号。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鲁******、鲁*****(挂)的重型半挂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封闭施工的峄城区峨山镇界牌岭X034路段时,因疏忽大意,将过路的被害人王某乙碾压,致其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拨打110、120电话,后被峨山派出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甲、刘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鉴定书等鉴定意见,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以下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依法应认定为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得到谅解。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琨
检察官助理:高颖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5506****。
2.侦查卷2册、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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