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1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广州市南沙区**区**街**号。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孙某某在场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全案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区**货运码头驾驶叉车作业时,因疏忽大意,在被叉车门架遮挡视线的情况下,未能仔细察看周围环境,驾驶叉车将被害人杨某某撞倒并碾压,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符合因被车辆碾压致全身多脏器损伤死亡。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与被害人杨某某的家属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所在公司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40万元,被害人家属已谅解被告人陈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志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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