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21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1985********,汉族,小学文化,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在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乡**村**庄**号,暂住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7时2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牌号豫******轻型普通货车在本市奉贤区**镇**路**弄**号东侧约15米处,由西向东倒车时碰撞被害人郑某某,致郑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证人闻某某、汪某某、孙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城镇人民政府规划土地和环境管理科出具的情况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户籍信息,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婷鼎
检察官助理陈磊凤
2020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