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沙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沙某某垦检刑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4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新井子镇**团**连**区**栋**号,住该处。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金银川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金银川垦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银川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15日至7月2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团**连办公室,与连长钟某某商讨上交土地经营费事宜时发生争执,钟某某起身出门时将陈某某撞倒在地,几分钟后,陈某某追出办公室在院内旗杆处叫喊,钟某某从宿舍出来走到陈某某面前,打了陈某某面部一拳,陈某某用拳头打了钟某某面部一拳,双方相互撕扯衣领并用拳头殴打对方头、面部,随后二人被劝解开,钟某某称胸口疼痛被送往**团医院救治,于当日18时30分许,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第一师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某某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而猝死,外伤系诱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病程记录、关于印发《**团2020年经营地承包实施方案》的通知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14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第一师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钟某某死亡原因的鉴定书、对陈某某身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对钟某某、陈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陈某某辨认地点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应当预见其击打被害人钟某某头部、面部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使被害人钟某某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司亚娣
检察官助理:石悦美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阿拉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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