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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685号

被告人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牌为赣C04****大型货车在禅城区南庄大道龙轩物流仓库通道倒车时,由于过失将推着自行车行走的被害人某某碰撞倒并压死。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戈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钟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连仔

                                  2020年71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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