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5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路**屯(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山县**镇**村**组)。2006年5月18日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8年4月7日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0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批准逮捕,2018年12月22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19年6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察机关于2019年7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4月6日9时许,在受雇于黑龙江省**集团,在对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附近的楼房进行拆除过程中,不顾上级领导的告诫、安排,擅自指使手下工人将铺设于拆除现场的、正在使用当中的十一根光缆线掐断,造成黑龙江省公安厅各种通信业务阻断、金盾网全省电路阻断、邮政储蓄所业务阻断,故障历时十个小时,给中国联通哈尔滨分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经侦查,被告人陈某某于案发当日在案发地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谅解协议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2. 证人证言:证人贺某、要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涛
2019年7月12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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