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9〕17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9********,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镇雄县**街道办事处公益性岗位合同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村民委员会王**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雄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0日,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镇雄县**街道办事处聘用被告人陈某某到所辖**村委会工作。2018年3月22日,***村三委会议安排陈某某挂**、**、**三个村民组。
2018年9月18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自筹资金收缴工作的通知》。同年11月6日,**街道办事处召集各村(社区)新农合负责人会议安排部署2019年度新农合自筹款收缴工作。同月8日,**村召集村三委成员及村民组长会议安排向农户收缴新农合款并及时交给挂片干部存入**街道办事处在镇雄县富滇银行开设的新农合专用账户。会后,**村**、**、**三个村民组组长向农户收缴新农合款后陆续交给挂片干部陈某某。截止2018年11月27曰,陈某某先后收到三个村民组组长分别交来的新农合款现金共计99780元。期间,陈某某因与宋某某、骆某某等人以“筒子二八”的方式进行赌博,先后将其保管的新农合款72430元用于赌博。
2018年11月28日,村委会要求各挂片干部把收到的新农合款存入银行。同时,要求陈某某将自报收取的70000 元新农合款存入富滇银行。之后,陈某某便来到**村民组组长高某某家中收取了高某某收缴的新农合款15000元。后陈某某来到**村民组的活动广场附近,因凑不齐新农合款上交,其便产生制造被抢劫假象来占有新农合款。于是,陈某某用从其家中随身携带的菜刀将其左手手臂划伤,并将装有15000元的手提包藏好后,便打电话给**湾党总支书记宋某甲和家住附近的宋某乙称其所收新农合款被抢。
2018年11月29日,县公安局对陈某某被抢一案立案侦查。 陈某某陈述其被抢走新农合款8.5万元,公安机关经外围取证后怀疑陈报假案,便多次做陈工作,同年12月3日,陈某某便向公安民警坦白案件真相,并主动将其存放在家中的新农合余款42350元上缴。
2018年12月6日,陈某某的前夫宋某丙向亲朋好友借款将陈某某收取的**、**、**三个村民组的新农合款共计114780元,存入**街道办事处在富滇银行开设的新农合专用账户。2019年1月8日,镇雄县公安局将陈某某上缴的42350元退还其本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有关书证及其他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燕
2019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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