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89********,汉族,高中文化,洪江市黔城镇**大队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镇**园**组,住洪江市黔城镇**公司家属区。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洪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受理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3月20日退回洪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洪江市公安局于同年2月20日、4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社交网络平台与境外人员联系购买大麻,并通过邮寄的方式从加拿大将毒品大麻非法入境。2019年11月14日,广州白云机场海关工作人员在查验快件时发现被告人陈某某购买的快件内有毒品大麻疑似物7小包。经洪江市公安局依法称量,上述毒品大麻疑似物共计净重91.8克。经广州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上述毒品大麻疑似物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洪江市公安局的办案人员通过对包裹登记的信息进行分析,发现被告人陈某某为该包裹的实际收货人。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洪江市公安局办案人员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快递运单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张某某、鲍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提取笔录、称量记录、取样笔录;5.广州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寄递进出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军
检察官助理:凌霞
2020年5月19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
2.侦查卷叁册及检察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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