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澳门身份证件号码1******(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M0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澳门特别行政区,暂住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横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初,被告人陈某某以自行吸食为目的,伙同“阿伟”(身份不详)在澳门通过外国网站使用比特币(折合为人民币3900元)购买进口大麻叶邮寄回国内。同年8月9日22时许,陈某某持通过“阿伟”给的三星手机接收到的取件码前往横琴新区**小区**号丰巢柜取货,被侦查机关当场抓获,并从邮件内查获大麻叶,净重54.53克。随后,侦查人员在被告人陈某某居住的横琴新区**小区**栋**单元**房内查获大麻叶净重4.62克,疑似大麻种子净重0.10克以及种植大麻的工具设备。(经鉴定,从陈某某的邮件及住所查获的植物叶状物中均检出大麻主要成分大麻酚、大麻二酚和四氢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电子证据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走私毒品大麻叶54.5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房莹珍
检察官助理 索小敏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请一并依法判决。
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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