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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走私毒品案)_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二分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5********,汉族,大学本科,海南**建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海口市**区**路**号,现住三亚市**区**路**号**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八所海关缉私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八所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2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年12月31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为缓解失眠症,自2018年开始服用日本产“不眠症治疗药”。2020年6月,陈某某在明知该药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管制类精神药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做代购的上家杜某某(另案处理),并支付4600元让杜某某帮其从日本购买100粒“不眠症治疗药”邮寄到海南省东方市。同年7月11日,海口港海关在对进境国际邮件进行邮检的过程中,发现邮件编号为EJ785223265JP,收件人为陈某某的国际邮件,有100粒日本产 “不眠症治疗药” 与一袋零食夹藏在一起,并伪报品名“钙片”试图逃避海关监管。同年7月13日,八所海关缉私分局采取控制下交付方式,在东方市**路**号**酒店一楼礼宾部将前来领取该邮件的陈某某抓获。

经鉴定,查获的100粒日本产“不眠症治疗药”净重为20.72克,检出氟硝西泮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日本产“不眠症治疗药”100粒(随案移交物品清单)、**手机1部、建行卡1张,包裹外包装袋1个;

2.书证:受案登记表、海口海关邮检现场查验记录、抓获经过等;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6.从扣押手机里提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在明知含有氟硝西泮成份的日本产“不眠症治疗药”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管制类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仍通过他人从国外代购20.72克走私进境,属走私少量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振中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陈某某的诊断报告1份;

3.随案移送**手机1部、建行卡1张,包裹外包装袋1个,日本产“不眠症治疗药”100粒扣押在八所海关缉私分局,随案移交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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