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64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身份证号码K5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香港屯门良景邨**楼**室。因走私普通货物嫌疑,于2019年8月31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向本院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系短期多次往返旅客,有1次海关退运记录。陈某某因走私,分别于2019年5月22日、2019年7月18日被深圳湾海关处以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8月31日,陈某某再次携带YSL口红等2项货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湾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查获。经计核,本次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042.75元。同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海关行政扣留并随案移送侦查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走私货物及扣押决定书;2.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检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查验记录及出入境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计核证明书;5.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一年内因走私被处以二次行政处罚后又再次走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俊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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