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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厦检诉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021976********,专科毕业,福建莆田人,现住址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路**弄**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厦门高崎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厦门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竞皓,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志伟,福建倍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厦门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5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厦门海关缉私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9月25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依法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已移送审查起诉)伙同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刑拘在逃)等人在莆田市秀屿区山亭镇海边后寥沙场附近修建地下油库,该团伙联系邱某某(已移送审查起诉)海上走私成品油团伙,由邱某某团伙将走私柴油运至该沙场附近,通过桥接船打入林某某团伙修建的地下油库中,后在国内销售牟利。

被告人陈某某受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雇佣,于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期间加入林某某团伙参与走私活动,为主负责在油库中记录前来装载走私柴油的油罐车的装油重量,并将记录的单证交给黄某某等人对账。经查,被告人陈某某于上述期间参与该团伙走私活动共计77趟次,合计参与走私柴油25790吨。经厦门海关关税部门计核,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58806509.72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5月8日在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龙桥市场内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证言:同案犯赵某某、洪某某等人的供述;

4.鉴定意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

5.辨认笔录:陈某某与同案犯的相互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其参与的团伙逃避海关监管、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柴油,仍受雇参与其中,通过通知开工、过磅记量等方式参与该团伙的走私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8806509.72元,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小红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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