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四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4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镇**村**组。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孟定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定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缅甸**街购买了一批红花。5月31日,陈某某通过李某某介绍雇用秧某某等8名驾驶员运输该批红花。6月2日早晨,陈某某带领李某某等8名驾驶员经126界桩旁中缅边境便道出境至缅甸**街金象城载运红花,6月2日20时许,8车红花装载完毕。6月7日凌晨2时许,陈某某带领李某某等8名驾驶员各自驾驶小货车载运红花从中缅边境126号界桩旁边境便道入境中国,在入境后被临沧边境管理支队机动二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清点称量,该批红花978袋净重24.34吨。经鉴定,该批红花价值189.8万元,经孟定海关计核,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294949.20元。2019年7月9日,孟定海关通过网络平台拍卖该批红花,得价款共计人民币190万元。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红花及包装物等(附物证照片);
2.书证:户口证明、驾驶证、偷逃税款核定证明书等;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及驾驶员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6.检查、提取、扣押、称量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法律规定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94949.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凤斌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临沧市永德县**镇**村**组,电话14769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四张。
3.拍卖价款现扣押于孟定海关缉私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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