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7〕9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镇**村**号,暂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栋**。因走私普通货物嫌疑于2016年5月10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16年6月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罪犯邹某某(已判决)从2012年开始,应客户要求,通过**公司向海关提供假合同、发票报关,帮一些国内客户以低报价格的方式共代理进口冻品45票,同时收取冻品进口代理费每吨人民币350-400元。经统计,2012年1月至2014年9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共委托**公司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进口冻肉制品16票,共计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43087.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材料、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报关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韵芮
2017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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