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住东兴市**路**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兴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东兴互市贸易区经营A6-12和B13-9两个商铺,其与“小宁”(另案处理)等老板商议,同意将“小宁”的海鲜产品以边民互市贸易的方式从越南运入国内。之后,陈某某组织边民以每票货值略低于8000元人民币将海鲜产品申报入境,待完成检验、放行等手续后交给“小宁”,以此逃避海关征税。事后,参与申报的边民可以获得20元/票的报酬。根据东兴海关提供的历史查询记录,2019年2月开始,陈某某共进口白文蛤螺33.82吨、冻凡纳滨对虾488.6578吨、海虾(冰鲜或冰冻)57.88288吨、海虾(干)8.303吨、金线鱼18.72吨、文蛤3.2吨、鱿鱼干21.51吨、白带鱼27.868吨、冻凡纳滨对虾虾仁27.257吨。经计核,上述货物偷逃税额共计人民币4,900,064.84元。
2019年9月20日,陈某某主动到东兴海关缉私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进口商品单证历史查询记录等书证;
2.《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
3.证人陶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微信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故意违反海关管理法规,利用边民互市贸易政策走私海鲜产品,偷逃应缴税额4,900,064.8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仲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77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六张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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