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二部刑诉〔2020〕Z7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福建省惠安县人,澳门身份证号码73******,往来港澳通行证号码M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珠海市香洲区**路**号。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10元。因走私普通物品嫌疑,于2020年5月21日被闸口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闸口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走私普通物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走私分别于2020年4月15日、2020年5月6日先后两次被闸口海关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拱闸关查字[2020]0178号、拱闸关查字[2020]0200号)均已送达生效。
2020年5月21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从拱北口岸旅检现场无申报通道进境,无书面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截查。关员从其携带的手提袋内查获膏药贴60包。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珠海有限公司对上述物品鉴定:系“Hisamitsu”牌膏药贴60包(规格:7张/包,标称产地:日本,数量:420张/60包)。经拱北海关核定,上述涉嫌走私的物品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34元。
被告人陈某某在被闸口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期间,于2020年5月28日15时00分许再次从拱北口岸旅检现场无申报通道进境,无书面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截查。关员从其携带的手提袋内查获便秘丸8盒、膏药贴15包。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珠海有限公司对上述物品鉴定:系“KOKANDO”牌便秘丸(规格:400粒/盒,标称产地:日本,数量:3200粒/8盒)、系“YUTOKU”牌膏药贴(规格:7张/包,标称产地:日本,数量105张/15包)。经拱北海关核定,上述涉嫌走私的物品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0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嘉润
检察官助理:崔运菲
2020年8月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16323****;
2.本案卷宗二册和检察笔录四页;
3.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扣押涉案财物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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