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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走私普通物品案)_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二部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江苏省沛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沛县**镇**庄**号,现住广东省珠海市**花园**栋**单元**房。因走私普通物品嫌疑,于2019年7月6日被闸口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普通物品罪,于同年8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闸口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走私普通物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走私分别于2018年11月3日、2018年12月2日先后两次被闸口海关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闸关缉查字[2018]0822号、闸关缉查字[2018]0896号)均已送达生效。

2019年7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经拱北口岸进境大厅旅检现场无申报通道进境,无书面向海关申报,被海关关员截查,关员在其随身携带的背包中查获白兰地酒2瓶。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珠海有限公司鉴定,系“REMY MARTIN”牌白兰地酒2瓶(700ml/瓶,产地法国);经拱北海关核定,上述白兰地酒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法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亚军

(院印)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7680****;

2.随案移送卷宗贰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扣押涉案财物提请判决没收;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贰份。

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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