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起 诉 书
沪检三分二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82********,汉族,高中文化,系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江苏省泰兴市姚王镇**村**组**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路**小区**号,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走私废物罪,由上海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9月18日退回上海海关缉私局补充侦查,上海海关缉私局于同年10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将购于马来西亚以及香港地区的废旧电源适配器暂存于香港仓库,后于同年11月19日通过“以废报新”的方式向海关提供虚假报关单证申报进口上述废旧电源适配器。在装箱过程中,陈某某指使仓库人员在集装箱门口堆放少量全新电源适配器封门伪装,企图逃避海关查验。后经海关查验发现,陈某某委托申报进口的一票36托货物中的31托货物为两头电线剪断的废旧电源适配器。经上海海关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检测,上述31托废旧电源适配器属我国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经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称重,共计20余吨,现存放于海关监管区域。
上海海关缉私局经初查掌握了上述伪报新品走私废物犯罪事实后,通过情报线索锁定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作案嫌疑,遂派侦查人员于2020年4月29日至陈某某办公场所进行调查,并将陈某某带回侦查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伪报新品走私废物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的《情报线索移交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等书证,能够与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以及陈某某到案的具体经过等事实。
2.侦查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封存笔录》等书证,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将涉案物品予以扣押的事实。
3.侦查机关收集的《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情况说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以及上海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检验报告》的鉴定意见及恢复提取的相关电子数据,证人苏某某、汪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能够与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陈某某采用夹藏伪装、以废报新的方式,向海关伪报走私废旧电源适配器的事实。
4.侦查机关收集的《过磅单》,以及上海海关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等书证,证实涉案电源适配器的特征、重量、品质等事实。
5.侦查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及被告人陈某某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来往港澳通行证》的书证,证实陈某某的自然身份状况。
6.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对上述走私废物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夹藏伪装、伪报新品方式走私废旧电源适配器入境,数量达20余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顾怡冬
检察官助理:张 俊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听取辩护人意见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被告人陈某某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往
来港澳通行证》各1件
6.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张化帅,北京德和衡(上
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由被告人本人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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