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街**路**号。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走私废物罪被黄埔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黄埔海关缉私局逮捕。
本案由黄埔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全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5年5月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佛山市**区**镇**村租用**五金厂厂房作仓库开展进口废塑料生意,在没有进口废旧塑料批文无法正常报关废物料进口的情况下,委托清关公司**有限公司将自己向日本供应商采购的废塑料货柜运到香港后,以包柜包税方式利用他人进口许可证从境外伪报走私进口废塑料在国内销售,合计走私进口废塑料共计581.19吨。
2017年12月18日,黄埔海关缉私局查获被告人陈某某存放于佛山市**区**镇**村**路**号斜对面仓的走私进口废塑料一批等物品。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走私废物等物证;
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报关材料、银行流水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曙芬
检察官助理 许 涛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扣押被告人陈某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0万元,现存于黄埔海关缉私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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