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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赌博罪)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92********,汉族,大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号,现住平江县******。因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月2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该局刑事拘留,2月18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1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邀集傅某某、赖某某、毛某某等人在平江县天岳开发区相悦茶馆的“黄金条”包厢中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为参赌人员发放筹码、结算赌资,期间共计开设13场,陈某某从中抽头渔利1万余元,除去给“荷官”的工资,个人非法获利6千余元。2020年1月12日晚,参赌人员因赌资问题发生纠纷报警,民警将该赌场查获,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陈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抽头渔利及参与赌博的违法所得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到案说明、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平江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傅某某、赖某某、毛某某等十四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5.微信及支付宝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博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

检察官:林江毅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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