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4197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庄**栋**单元**号,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车站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被告人陈某甲为了获取利润,在“鲨鱼互动---秦皇岛麻将平台”做代理,陈某甲使用微信登陆“鲨鱼互动---秦皇岛麻将平台”,在平台内建立VIP俱乐部,然后通过微信拉朋友陈某乙、苟某某等人进入俱乐部,进入俱乐部的玩家花费9角钱到1元钱不等的价格购买一张“房卡”,四个人即可开始一轮8小局的麻将游戏,游戏结束后,玩家在陈某甲建立的微信群或“闲聊”群中以每分一元钱的价格进行输赢结算。玩家每轮每人耗费一张“房卡”,想继续游戏的玩家需要不断的在陈某甲的VIP俱乐部中购买房卡,“鲨鱼互动---秦皇岛麻将平台”以每张“房卡”提成4角钱的利润给陈某甲返利,2017年底至2020年4月,陈某甲共获利人民币25950.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2.书证:案件来源和抓获情况说明各一份、办案说明三份、光盘制作说明一份。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荀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笔录一份。
6.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两个月缓刑考验期六个月,并处罚金壹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连峰 鄂晶晶
检察官助理:郑旭永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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