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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赌博案)_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突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住兴安盟突泉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突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案发,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微信建立了群名为“中”的麻将赌博群和“二打一”的斗地主赌博群,组织群内成员通过链接进入老友麻将”和“老友二打一”的界面进行赌博,被告人陈某某以收取房费的方式获利,共计非法获利2000余元。截止案发,群内20人因参与网上赌博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清单及被告人陈某某手机一部;

2.​ 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截图等;

3.证人于某某 、王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如积极返还违法所得,足额缴纳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 致

突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月琴

检察官助理:刘天琦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卷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清单及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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